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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8-07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是: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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