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爆破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26


1、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并必须是标有“危险”标志的箱式专用运输车;

(2)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在公路上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发生事故引起殉爆;

(3)货物包装应劳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准同时载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5)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轻拿、轻放”并有专人负责组织指导装卸。装卸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装卸爆破器材安全知识,经过安全培训,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品仓库,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2)储存爆破器材应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发给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3)库房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6)、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3、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均应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的地点和时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3)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浇法和化学分解法,其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参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执行;

(4)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5)用爆炸法和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在没有人工或自然掩避体的情况下,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起爆前或点燃后,参加销毁的人员应远离危险区,此距离由设计确定;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7)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箱、袋、盒和纸张)经过仔细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时,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8)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4、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爆破器材的防火,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安全地点;

(2)使用、运输、储存爆破物品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3)库房内严禁烟火,库区内的杂草等易燃物品要及时清除,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4)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器材保管、警卫等工作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补救;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存地公安机关。

5、爆破器材管理罚款和奖励制度

(1)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2)违反有关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中,发生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私藏、私带、滥用爆破器材的,要给予记过、降薪、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盗窃,非法贩卖爆破器材的,除追回爆破器材外,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积极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坚决同针对爆破器材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6、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严格执行收发登记制度,爆破器材出入库认真清点验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2)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内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

(3)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应做到先入先出;

(4)按计发放爆破器材,发放量不够时,由生产单位报审增加计划(但不能超过消耗定额),有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才能发放;

(5)爆破员必须持生产单位负责人盖章、领用人签字后的爆破器材领用单和“爆破证”、“IC卡”领用爆破器材;库管员应核对当班台帐、填写发放数量,领用数、使用数和退库数必须符合当班实际用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清;

(6)现场当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库房,严禁个人私存;

(7)严禁无证、无箱、无锁发放炸药。爆破员领到炸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到现场后,分别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火药箱内,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8)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无证、无箱、无锁发放炸药的,一经发现要加重罚款。

更多资讯